北京餐饮油烟净化器升级改造技术 北京餐饮油烟净化器升级改造技术工程技术路线及参数建议。 1.1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引提出了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升级改造工程技术路线及参数建议。 本技术指引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可作为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中设备和技术路线选择及废气第三方治理工作模式的参考依据。 餐饮服务单位可参照本技术指引中**技术路线实施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也可采用其他等效废气净化技术或设备实现废气达标排放。 本技术指引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北京餐饮油烟净化器升级改造技术工程技术路线及参数建议。 1.2引用文件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62-2001) 《吸附法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2013) 《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JBJ6-80)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488-2008) 《餐饮业 颗粒物的测定 手工称重法》(DB11/T 1485-2017) 北京餐饮油烟净化器升级改造技术工程技术路线及参数建议。 1.3术语和定义 1.3.1餐饮业 在一定场所,利用餐饮设施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包括调制加工灬),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行业。 1.3.2餐饮服务单位 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主要类型包括:(一)独立经营的餐饮服务机构;(二)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场所内经营性餐饮部门;(三)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单位食堂;(四)*厨房等集体用餐加工服务机构。 1.3.3颗粒物 餐饮服务单位在食物烹饪过程中,油脂、各类**物质经过物理或化学变化形成并排放的液态和固态颗粒物以及烹饪燃料燃烧产生的颗粒物。 1.3.4挥发性**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化合物。 本技术指引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挥发性**物的表征指标,.清与净环保服务___r食堂厨房设备,并以此指标评判净化设备对挥发性**物的去除效率。 1.3.5非甲烷总烃 在《标准》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清与净环保服务___r食堂厨房设备,北京清与净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清与净环保服务,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1.3.6污染物去除效率 经净化设备处亠理后,被去除的污染物质量与净化前的污染物质量之比值,以百分率计。 1.3.7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管控分类 本技术指引根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和排放水平,将大型及以上规模餐馆、基准灶头数大于或等于6个的食堂、提供烧烤类(含烤鸭、烤鱼、烤肉等)服务、提供其他污染强度较高的餐饮服务及存在投诉举报现象的餐饮服务单位确定为餐饮业大气污染**管控类型;将中型及以下规模餐馆、基准灶头数小于6个的食堂及各类*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单位确定为餐饮业大气污染一般管控类型;将提供餐饮服务,但无灶头或废气排放影响较小的的面包糕点店、茶室、面食店(含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确定为餐饮业大气污染自主性管控类型。 1.3.8第三方治理模式 指除及餐饮服务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治理单位,以向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废气净化设备及其配套运行清洗维护,并提供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系统等为服务内容的餐饮废气治理模式。